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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具的付款证明引发的复杂诉讼
来源:祝令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量:549

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原    告:天津市某公司

被    告:山西某工程公司

代理地位:原告代理人

判决时间:2014年4月26日

案情:2007年2月,原告与被告的方山电厂项目部签订了关于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综合利用电厂工程(合金钢管材)的《供应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管一批。原告按合同约定把所有货物共计2722155.1元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并把所有货物发票开给被告,但被告至今还有90296.10元货款没有向原告支付。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的汾西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电厂工程(高压管道)的《供应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管一批。原告按合同约定把所有货物共计1072614.44元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并把所有货物发票开给被告,但被告至今还有312614.18元货款没有向原告支付。

被告拒不承认对原告还有货款没有支付,称原告在2012年6月5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方山项目部的货款已经全部结清。被告在与原告汾西项目部的剩余货款312614.18元中,被告在2012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多支付了187385.28元。因此反诉原告要求返还187385.28元以及利息16326元。

审理过程: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出具了所有货物的发票以及付款清单,证明所欠货款。被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与原告在方山项目部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出具了2012年7月6日的一份付款凭证,证明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货款,多支付了187385.28元要求返还。法官对“证明”出具的时间与2012年7月6日50万的付款之间的关系要求原告说明。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开庭前并不知道这份“证明”的存在。但在查看“证明”内容后,确认是原告出具的。但分析是被告要求原告出具的,然后被告才向原告支付50万元,原告放弃剩余方山项目部的货款。但被告坚持认为付款时间是在“证明”之后支付的,与方山项目部无关,是原告汾西项目部支付给原告的货款。法官对双方的说法要求双方进一步证明,补充证据,再次开庭。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马上回到公司重新组织证据,严格审核双方的合同内容,付款方式,时间,交易方式,组织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提出一个完成的证据链。被告依旧坚持第一次开庭的意见,坚持按照时间来判定付款是汾西项目部的付款。

审理结果:法官最终采信了原告的意见,坚持认定2012年7月6日50万的付款是方山项目部的付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汾西项目部的货款312614.18元以及同期贷款利息。

案件总结:从本案证据的表面形式看,被告确实处于有利地位。原告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双方的账目全部结清。之后又向原告支付的50万货款,是被告其他项目支付的货款。整个案件原告十分被动,不但要不回来钱,还有返还被告187385.28元的巨大风险。一份原告自己提前出局的账目结清的证明,把原告自己放在了被告的地位了。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维护好原告的利益,面对强势而且不讲情面的被告需要的是冷静。抓住问题的关键,“证明”出具的前后原因,虽然不能有直接的证据反驳被告,但用证据链条把问题的前后说明清楚,对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事实的真相展现在法官面前。赢得法官的信任,此案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回看本案,由于原告出具的账目已经结清的证明在前,付款时间在后,而且双方之后还有账目没有结清。这种做法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本案法官就按证据的时间为起点,来判定50万付款是以后项目部的付款,也不是没有可能,那原告的后果将会是惨重的。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规范每一个的细节行为,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不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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