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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多人背书后的法律责任
来源:祝令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量:3195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原    告:天津市某公司

被    告:内蒙古某制药公司

代理地位:原告代理人

判决时间:双方和解结案,原告撤诉

案情: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钢管一批。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钢管,并把货物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货款。2013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笔货款,其中有一张183471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背书后转给了原告。原告又背书转给了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其又背书给了永兴*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其又背书给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其又背书给了重庆*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到期后,重庆*有限公司向银行要求支付现金时,遭到银行拒付。后重庆*有限公司把承兑汇票退还给其上家,然后陆续向上家退票。当承兑汇票退到原告处后,原告也要求把银行拒绝支付的承兑汇票退给被告,要求被告重新向原告支183471元货款,但被告拒绝接收,也拒绝向原告支付183471货款。

审理过程:被告以自己不是承兑汇票的开票人为由,要求原告向承兑汇票的开票人要求付款,其上手还有背书人,自己没有直接的责任。原告坚持被告对承兑汇票有直接的付款责任,而且原告是直接与被告发生的业务关系,与出票人和被告前手的背书人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无法和他们取得联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审理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现金183471,原告把承兑汇票退给被告,原告撤诉。

案件总结:银行的承兑汇票都会出现背书转让的情况,有的时候会背书转让很多家公司,在背书转让后会出现印章不清,银行到期无法承兑等很多情况。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前手的背书人对票据到期付款都附有连带责任,但在实际的案例中,对于多人背书的票据到期不能承兑时,上家一般都会直接找到下家要求退票,重新付款。这时一定要注意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如果出现背书不连续的情况,被书人将对之后的背书不承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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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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