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思路,有效沟通
祝令常-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 告:天津市某公司
被 告:陕西榆林某化工公司
代理地位:原告代理人
调解时间:2015年6月12日
案 情:2013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FEC-购化-130812-291,被告向原告购买无缝钢管一批,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货物共计2589923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2589923元货款。
审理过程: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发票之日起10日向原告支付95%的货款2460426.85元,原告在2013年12月30日将货物发票开具给被告,但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而且无故将发票退给原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货款2460426.85元在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0月12日之间306天的贷款利息111629.2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1年的贷款利率为6%),2460426.85元×6%÷365天×306天=123762.84元。
剩余5%的质保金129496.15元现在已经到期,被告也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29496.15元。
审理结果: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撤诉
案件总结:这个案件中,原告在起诉后,案件拖延的时间比较长,因为榆林地区当时的案件特别多,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每日法院立案的人都要排很长的队。这个案件在立案后,一直没有及时开庭审理。在多方沟通后,法官安排开庭审理,法官查明案情后,发现事实比较清楚,想积极促成双方调解。但开始双方的调解意见分歧比较大。调解进入僵持阶段。作为律师在法官,原告,被告之间需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在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要放开思路,积极和三方沟通。我们不仅要做原告、被告的工作,还要做法官的工作。最后法官也作出了让步,把全部诉讼费用退还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把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法官、原告、被告都满意结案。作为律师办案时思路一定要放开,不要仅限于自己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积极拓展思路,进行有效沟通,才能够把案件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