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天津市某公司
代理地位:申请人代理人
判决时间:2014年7月1日
案情:申请人在参加某项投标后,预交11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保证金,本应当在投标结束后,退还给申请人。但由于工作失误,银行汇票在退回的过程中不慎丢失。申请人的11万元无法收回。
审理过程:申请人投标的项目很多,开始没有及时发现这笔款项没有收回,在核实账目的过程中发现银行票据丢失,银行票就丢失,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向支付银行发出停止支付的决定,保护好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损失。然后在做除权判决申请,请求法院确认申请人有权利向银行要求支付银行汇票上的金额。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权向银行请求支付11万元。
案件总结:票据丢失的案件,一定要把程序了解清楚,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诉讼,及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